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档案利用服务指南

发布时间:2015-06-08 浏览:

一、查档时间

日 期:每周的星期一至星期五(如有特别需求,可提前预约)

时 间:春冬为上午8:30-12:00     下午13:30-17:30

       夏秋为上午8:30-12:00     下午14:00-18:00

二、档案查阅手续

1、凡本国公民和单位(组织)持有合法证件;侨胞、港澳台胞持有本人护照和有关业务主管机关的介绍信;外国人(含外籍华人)除由有关机关介绍外,并须经省档案局批准。在本馆查档窗口办理查阅手续后,便可查阅开放的档案、资料。

2、持有单位(组织)介绍信,在查档窗口办理查阅手续后,便可查阅一般内容的控制使用的档案、资料;查阅有关涉密事项的档案、资料,须经局(馆)长批准,办理查阅手续后方可查阅。

3、档案、资料原则上不外借,确因工作需要外借的,须经批准,办理借阅手续后,方可借阅,限期归还。

4、查阅我馆档案,不收取档案保护费、复制档案工本费、证明费、咨询费等一切费用。

三、提供利用方式

 为方便利用者查阅利用档案资料,本馆开设阅览室,为利用者提供摘抄、复制、外借、出具证明、函调、电话咨询等服务。

 1、摘抄。利用者查阅档案资料时,可根据需要,抄录所需档案资料内容;

 2、复制。复制的方法可分为手抄、打字、复印、影印、摄影等,对档案、资料的复制本,在其空白处注明档案馆名称、日期、档案原件、卷号、页号,加盖档案馆公章,以示负责。

 3、外借。档案、资料一般只限在档案馆阅览室内查阅。但个别确因工作需要,经批准,也可暂时借出。借出使用期限为5天,借用者应对所借档案、资料的完整安全负责。退还注销时,档案馆工作人员必须认真逐页检查验收,发现问题及时追究借阅人员责任。

 4、出具证明。为利用者出具学历、工龄,应注明档案、资料的出处,并加盖档案馆公章。

 5、函调。外地利用者来函索取档案资料,本馆根据来函内容,查找馆藏档案,将查阅结果按照利用者要求,予以函复。

 6、网上查阅。如利用者需通过网络查阅时,可到我馆互联网站:http://www.dyda.gov.cn 进行查阅。

 四、阅览须知

 1、档案资料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,珍惜、爱护档案资料是每个公民的职责。

 2、查阅档案资料必须先办理登记手续,后提供利用。

 3、阅览室内必须保持整洁安静,禁止吸烟、喧哗。阅览时,不得将茶水摆放在阅览台上。

 4、利用者只能在阅览室内查阅有关内容的档案,不得随便翻阅其他无关内容的档案。

 5、查档只能在阅览室内进行,不准将案卷带到其它地方阅览。

 6、阅览时不得在档案资料上划勾、圈点,更不允许涂改档案内容。需要摘录、复印档案资料,须经本馆工作人员请示有关领导批准。

 7、查阅我馆档案时,必须认真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》,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保密守则,切实保证党和国家机密的安全。

 五、联系电话:0546—8331525